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在《民法典》第147条,因出现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撤销权必须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不能单方的自行撤销。重大误解涉及有三种情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价格等等产生的错误认识。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第19条。重大误解是基于第三人转达错误而产生的,也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47条和司法解释第19条,该案涉及的变压器仅系第三人众多转让资产中的一项,但原告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废旧物品回收企业,该物品的价值是其做出拍卖价格考量的因素,影响其对该项目利润收益的判断,故上述变压器数量的误解构成重大误解。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认定的基础在于错误认识本身的影响力,即“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情形。以营利为目的系商业行为的根本原则,如果错误行为影响商业主体营利的目的性,甚至有可能产生亏损,则根据商业伦理,应当认定为商业行为人正常情况下不会作出不利于自身的意思表示,该种影响合同订立意思表示的误解,一般应当认定构成重大误解。
撤销权行使之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亦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要恢复到这一法律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那么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财产的应该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也应当折价补偿。该行为的产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基于委托关系保管的保证金应予退还给原告。但因未能继续签订合同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三人,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而产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对应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说,认识错误和意思表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否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承担,即行为人能够验证自己实施该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根据交易习惯等认为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比如:对于古董物品的买卖,不适用重大误解。
该案中丁某主张拍卖广告存在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撤销拍卖。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没办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利用互联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最高法执行监督认为: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其期限是自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若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为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